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发〔2006〕2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消防条件纳入设计条件中,对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按照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