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常州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旅游客运管理,维护游客和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道路旅游客运和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休闲度假区等旅游点的旅客运输方式。 第四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客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