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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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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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