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