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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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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质监特发〔2006〕19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原《湖南省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重新制订了《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现予颁发,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2—1);
  (四)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详见附件2—2、3、4);
  (五)有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2—5);
  (六)有一定的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3);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拟建的气瓶充装站设计、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5)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发证机关,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式样见附件6);
  (二)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五)充装站总平面图;
  (六)经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气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目录。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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