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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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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6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办法》已经2006年7月7日九届州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州长:杨红卫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但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除外。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小型地质灾害;
  (二)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中型地质灾害;
  (三)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大型地质灾害;
  (四)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第五条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
  (一)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二)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三)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四)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规划;
  (三)负责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和监测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预报;
  (五)负责组织重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立项管理和验收;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调查、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
  (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发改委、财政、气象、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应急调查、勘查设计、实施治理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州人民政府补助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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