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预[2006]1203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关于“要认真研究债权追索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追债激励机制,调动追债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债权追收实际,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降低财政风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债权追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逾期政府债权(以下简称债权)专指以省政府或省财政为债权人,债权到期后经省财政催收一年,债务人仍未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