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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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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财预[2006]1203号
【发布日期】 2006-09-07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预[2006]1203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关于“要认真研究债权追索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追债激励机制,调动追债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债权追收实际,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降低财政风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债权追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逾期政府债权(以下简称债权)专指以省政府或省财政为债权人,债权到期后经省财政催收一年,债务人仍未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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