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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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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

  (一)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

  (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三)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五)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六)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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