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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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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基金收支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政府性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和民间基金。
  (一)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养路费(拖拉机、摩托车)、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彩票公益金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四)民间基金主要包括:教育基金、慈善创始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希望工程捐款等。
  第三条 基金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管理,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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