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卫留成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 (三)吸毒、赌博、嫖娼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