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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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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高法〔2006〕194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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