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6年8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工作协调,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形成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做到立审、立执和审执兼顾。 第二条 诉讼案件立案时,立案人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设定保全和解除保全担保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