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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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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发布日期】 2006-08-19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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