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个人营业性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县府发〔200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2006年7月20日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个人营业性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吉安县个人营业性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租及自用营业性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个人房屋出租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2号)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发生出租房屋(包括转租)和自用营业性房屋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为出租及自用营业性房屋税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缴纳有关地方税收。 第三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