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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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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
【发布日期】 2006-08-17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7日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原材料生产的各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城市管理、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建筑节能

 

  第六条 新建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并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补充定额。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应当对建筑节能设备、技术、工艺等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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