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声像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等不同材料为载体,以声像为主,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声像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声像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声像档案的安全和齐全完整。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声像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对本单位声像档案进行收集、保管及有效利用。 第五条 声像档案是立档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声像材料的归档与整理 第六条 声像材料按下列范围归档: (一)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声像材料; (二)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声像材料; (三)本单位组织或者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本单位重要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