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