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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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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
【发布日期】 2006-10-0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机制

  (一)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税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及相关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实行联合会审。

  二、规范申报程序

  (一)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经贸部门会同级财政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分两种情况:

  1、《办法》第12条规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工艺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由省提出初审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2、不属《办法》第12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原则上一年受理三次,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2月底前、5月底前和10月底前,省认定审查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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