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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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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6]444号
【发布日期】 2006-10-0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6]4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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