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前政发〔2006〕54号 县直有关部门: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28日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大厅高效运行,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项目是指经过清理、确定保留和现行有效,由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的各项审批,包括审批、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认可、许可、批准、准许、核准、检验检测、检查验收、登记、注册、发放证照、年审、年检等等,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特定行为的事项。所称收费项目,是指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行政审批之外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 第三条 凡在前郭县政府政务大厅设置窗口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政务大厅是县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县政府成立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大厅进行全权管理。 第五条 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职责和权限: (一)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站式”办公; (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考核各审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负责会审会,并协调联合审批事项,监督审批事项完成情况; (五)开展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业务培训; (六)做好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审批项目管理 第六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配套的原则,由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坚决贯彻“大厅之外无审批,大厅之外无收费,大厅之外无结算”的总体要求和“能进必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凡进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凡确定进入大厅的部门和事项,各部门原设立的服务窗口,办证服务中心等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保留;凡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事项,都要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公开办理,规范运行。 第八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审批项目,应及时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申报,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凡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必须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一)审批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内容; (二)法律依据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