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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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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卫疾控〔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为加强艾滋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卫生部印发了《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根据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6月17日我厅制定的《江苏省实施〈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细则》(苏卫防(1999)4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主管全省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省和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
 
  第五条 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  第六条 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本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分为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两类。
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  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本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等。
  1、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
  (1)负责全省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  (2)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评估;
  (3)承担省卫生厅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  (5)建立全省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样品库和质控品库;
  (6)收集、整理和分析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资料库和艾滋病检测资料数据库。定期向省卫生厅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  (7)负责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  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
  (1)承担省卫生厅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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