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试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或交通警察依照本规定适用简单方法在现场完成事故处理的活动。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两种情形。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理,均适用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尊重法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威海市区内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各县级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 第二章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 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总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包括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