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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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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06〕57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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