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6〕93号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28日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