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