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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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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6〕28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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