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和其它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市场实行的有偿转让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不同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产权均可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