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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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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9-23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园服务水平,维护公共秩序,更好地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株洲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建设、国土、物价、环境保护、工商、农林、水利、公安、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各类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
  第六条 本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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