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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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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9-23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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