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