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名贵的树种,以及具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