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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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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劳社劳薪[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2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50元/月
  二类:620元/月
  三类: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3元/小时
   二类:5.2元/小时
   三类: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

南京市区(含江宁区)

一类

750

6.3

溧水县 、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类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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