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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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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垫江府办发〔2006〕67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 《垫江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垫江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我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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