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6〕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