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鹤政〔2006〕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进程,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施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规划建设区集中,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1.村镇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镇、村居民住宅建设要严格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2.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批准宅基地。市、县(区)可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出一定的预留区域,作为村民向城区迁建的居住区。整村或能形成成片开发规模愿意向该居住区迁居的,迁居村民可享受安置用地优惠政策;单户村民向该居住区迁居的,可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支持撤并户数较少的自然村。提倡、鼓励多户联建或统一规划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 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