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城市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形成多层面闭路回合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精确定位的实时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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