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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访事项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天长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信访事项方面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的有关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由“一府两院”直接处理或者依法监督的,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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