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信访事项
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天长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信访事项方面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的有关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由“一府两院”直接处理或者依法监督的,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机构办理。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