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号)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