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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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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劳社发[2006]7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单独记帐。
  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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