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日
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技管理、文化教育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当地民营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