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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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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6〕121号
【发布日期】 2006-10-02
【实施日期】 2006-10-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日

 

南京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技管理、文化教育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发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当地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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