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永府字〔2006〕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日 永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扶贫工作新形势,大力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3)18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开办发(2006)54号)、省财政厅赣财农(2001)141号以及吉安市财政局《吉安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吉财农(2003)111号)等文件中确定的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立项安排、资金分配、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审核等有关规定,给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扶贫项目为扶贫办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整村推进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和非重点村通过上级戴帽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不包括以工代赈和信贷扶贫资金项目。 第二章 立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