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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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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6〕78号
【发布日期】 2006-10-05
【实施日期】 2006-10-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韶府〔200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府(2005)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和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绿色韶关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市经济规模必将进一步扩大,原材料、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市建设粤北经济强市的最大制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我市显得尤为重要。节约型社会建设,事关全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事关维护我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形象和创建森林生态市战略决策的实施,事关全市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生活质量提高。全市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起来,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争当全省山区发展排头兵”的重要保障和战略举措,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下大力气抓实抓好。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经济发展、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环境优美的新韶关为目标,大力开展节约型社会建设,坚持在发展中抓节约,以节约促进发展;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途径,重点突出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结构调整,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观念,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建立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调节、企业自觉行动、公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形成具有山区市发展特色的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发展路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资源生产率有所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和减少,每万元GDP耗能的年均节能率为2.8%,“十一五”期末比“十五”期末能耗降低1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以上;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减少;二氧化硫(SO2)和水化学耗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指标以内;农村沼气覆盖率(即使用沼气的农户占当地总农户数的比率)石灰岩地区和始兴县达到50%左右,其它地区达到30%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通过采取切实措施,初步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制定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生态农业县、镇,创建资源节约型城市。
  二、突出抓好五项工作重点,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
  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五项工作为重点,推进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
  (一)制定《韶关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一批节能工程。市发改、经贸、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尽快制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节约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根据国家、省相关节能标准,制定节能措施,指导全市节能工作。
  (二)市经贸局牵头韶关供电局等单位,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节电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69号),加强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需求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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