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6〕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