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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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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实施日期】 2006-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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