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