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实施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通知 沪体群〔2006〕658号 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体育局及发展改革委、农委,浦东新区社发局、发展改革委、农发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市委八届九次《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的精神,积极推进《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纲要》和本市新郊区新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认真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促进本市新郊区新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推进实施的村级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和本市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经研究,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拟在“十一五”期间,在本市郊区行政村组织开展“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三大中心”的要求,此项工作要纳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体系建设加快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尊重规律,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引导扶持,加快发展”的原则,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