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柳政发[2006]6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45号)、自治区人事厅、编委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除外。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事业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不具备上述条件成立相关工作组织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招聘工勤岗位人员所需学历或技术等级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三)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五)非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列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二、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