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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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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02
【实施日期】 2006-10-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  《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8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8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白雪山
二00六年九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环保、房管、园林、发展改革、公安、人防、公交、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远景规划,结合城市的发展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根据专业规划,结合新的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逐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应当按照成都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设计地下敷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设置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可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敷设电缆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当设管线综合管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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