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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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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农产(2006)第07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农产(2006)第07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产业部)及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今年市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贴息和收购农产品的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现就做好2006年度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1、农业产业化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用于收购农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一般在200万元以上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商业银行的贷款,贷款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
  3、在2006年已享受了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不予贴息。
  二、贴息项目的申报
  符合贴息范围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区(县)农委审定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2006年度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时必须上报的材料:
  1、2006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
  2、贷款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贷款单位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贷款贴息时间及贴息率
  贷款贴息时间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比率按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90%,予以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比率按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00%予以补贴。
  五、区(县)农委和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是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及银行贷款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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