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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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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6〕78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执行《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2006年11月2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报送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九日
 
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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