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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重组与调整,形成“两级服务,一体管理”的体制,推进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转轨转型,对于改善农村就医条件,维护农民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卫生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尤其随着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开展,农村乡镇级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条件不断改善,疾病防治能力显著增强。然而,村卫生机构作为农村公共卫生网络的“网底”,由于集体经济的支撑减弱,不同程度受到影响,成为我市卫生工作的薄弱一环。为了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结合农村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广大农民的健康为中心,将推行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作为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逐步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的切入点,作为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落实和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网底”功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面向农村,突出社会效益。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坚持农村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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