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06]141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并及时组织力量,共同配合,协调行动,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结合市区的建设现状和环境噪声污染分布情况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主导功能划定。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促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四)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