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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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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06〕191号
【发布日期】 2006-10-09
【实施日期】 2006-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6〕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参与的齐抓共管的机制,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专项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根据当地交通安全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并及时制定处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预案。
  (二)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分别成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和行政职责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配备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学生交通安全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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