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审批,不得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集资建房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企业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要经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并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 |